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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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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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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圣传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高级合伙人,是湖北省公安厅法律顾问,房地产法律业务中心主任,全国“律云”法律服务网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律师协会委员,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律师协会委员,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法律顾问兼《平安行》杂志专栏编辑。  朱圣传律师自1986年起为部队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担任步兵第275团法律顾问,多次出席参与南京军区军事法庭诉讼,深受军内外同仁赞赏。1994年转业回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工作,曾担任过局领导及多部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作期间,先后以优异成绩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物业管理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等多项国家级资质。  朱圣传律师擅长代理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案件,执业以来已承办一千多起诉讼案件,达到最大程度地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受当事人的好评。此外,在法律顾问和企业风险防范、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并购重组、项目投融资等法律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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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那么,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况?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1、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要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给对方;有过错的,则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等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因丈夫不在家,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6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原告付-明及其妻子刘-花退还被告陈-月购房款155000元及利息。  原告付-明与第三人刘-花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刘-花以原告付-明在外地搞工程急需购买挖掘机为由,对外宣称卖房,通过原告的亲朋余某介绍,刘-花与被陈-月之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其一原告共有的位于街道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套卖给被告,第三人刘-花与被告之父签订协议时,原告不在家,刘-花陈述其卖房是经原告同意的,并向被告父亲及在场见证人出示了其与原告的结婚证及户口本。该协议中卖方以“刘-花、付-明”两名字均系刘-花签署。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将购房款155000元交付刘-花,刘-花出具了一张收条,并按协议将所有权登记在原告付-明名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各一本交给被告,房屋未当即交付。次日,原告从外地回家,即向被告提出其妻无权卖房,二人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退还其证件,被告找刘-花交涉,此时刘-花已离家外出,下落不明。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买受人善意取得外,一般应认定无效。原告与第三人作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虽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到得一致意见。本案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卖房经过了原告同意;被告在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既没有占有使用该房屋,也未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故被告对该房屋构不成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房,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而原告作为房屋共有人,在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从外面赶回,提出不同意卖房。第三人擅自处分其与原告共有的房屋,有明显过错,其依法应退还被告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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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款有借条能起诉吗
  现金借款有借条可以起诉,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现金借款有借条能起诉吗  现金借款有借条可以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  1.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找法网提醒,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民间个人现金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民间个人现金借贷不允许计算复利。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下同)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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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使得担保合同发生效力的条件。那么具体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生效,根据其生效要件不同,可分为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担保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一)一般要件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二)特殊要件  一般说来,担保合同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担保合同需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1、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否则,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2、抵押合同。包括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林木、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都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对借款合同而言,不适用定金担保。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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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合同纠纷资深大律师,合同违约怎么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怎么赔偿损失?接下来将由武汉经济合同纠纷资深大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经济合同纠纷资深大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1、恢复原状;2、金钱赔偿;3、代物赔偿。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二、合同违约金有什么相关规定1、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有:合同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由违约一方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不能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经济合同纠纷资深大律师,武汉经济合同纠纷资深大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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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一、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1、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下财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第四百零三条: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浮动抵押权的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浮动抵押权的生效是什么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登记,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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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原债权人可否追讨
  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债权的,在转让债权时,需要与受让方签订股份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但债权人专有的除外。原债权人能否收回转让的债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债权转移原债权人可否追讨  债权转让后,债权就由受让人取得,原债权人不再是债权人,所以原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讨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案例:  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2001年10月 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嗣后b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上海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 136,252元。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五、江阴市a铝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3日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名称为a有限公司,“y”为该公司股东之一。  六、2005年4月2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a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对是否收到c公司交付的j1150压铸机、2001年2月18日c公司送货单上载明的收货人身份、是否给付了货款、是否收到c公司开具的发票等事实提供证据。2005年5月2日,上诉人a公司回函称,通知收悉,对法院将其列为被告存有异议。对原审法院要求其说明的事实未予回复。另,上诉人a公司分别于2004年12月、2005年3月5日、4月19日,向原审递交三份陈述意见,均称其与c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不认可债权转让。  [案情分析]  原审认为: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建立在双方真实的交易关系基础上,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明确了c公司欠b公司债务的金额,并约定c公司尚欠b公司的货款从上诉人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因此,应认定b公司与c公司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在认定b公司与c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的基础上,结合c公司向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诉人a公司收到该通知书的事实,可以认定,c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关于债权转让规定的通知义务,b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要件,具备法律效力,对b公司、c公司、上诉人a公司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a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其作为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c公司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即b公司主张。上诉人a公司辩称与c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但依据b公司提供的证据,在系争纠纷发生前,上诉人a公司收到c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并未否认与c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是拒绝向b公司给付。依据c公司提供的证据5、6,可以认定上诉人a公司向c公司购买货物、价值48万元。上诉人a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放弃对c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抗辩权,在原审法院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要求其对辩称提供证据后,上诉人a公司仍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据此,原审确认c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认定c公司对上诉人a公司拥有48万元的债权。对上诉人a公司的辩称,因其既未对c公司的举证提出反驳的相反证据,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使债务消灭,故不予采信。  [案情结果]  综上,原审认为:b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成立,c公司所欠b公司债务因双方协议以转让债权的方式履行而消灭。原审对b公司要求c公司给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a公司应承担给付b公司货款的责任。上诉人a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b公司、c公司的举证足以使原审对其所述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确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a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36,252元;二、b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5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845元由a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a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c公司不负有任何债务。c公司并未拿出相关凭证来证明对我公司拥有清晰、无争议的应收款项。c公司与b公司是直接的债权债务的主体,而上诉人与b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只是与c公司存在过早已结清的购销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上诉人从未收到过c公司的发票、送货回单,原审仅凭这两个证据就认定c公司在上诉人处有48万元债权缺乏依据。另,原审所述上诉人不到庭应诉,这不是事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辩称:c公司欠b公司136,252元,c公司对上诉人拥有48万元债权都是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辩称:其对上诉人拥有48万元债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权由受让人取得,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因此,原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债权,当债务到期时,受让人将向债务人追偿。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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