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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2-09-08 10:16:06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那么,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况?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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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1、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要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给对方;有过错的,则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等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因丈夫不在家,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6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原告付-明及其妻子刘-花退还被告陈-月购房款155000元及利息。


  原告付-明与第三人刘-花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刘-花以原告付-明在外地搞工程急需购买挖掘机为由,对外宣称卖房,通过原告的亲朋余某介绍,刘-花与被陈-月之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其一原告共有的位于街道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套卖给被告,第三人刘-花与被告之父签订协议时,原告不在家,刘-花陈述其卖房是经原告同意的,并向被告父亲及在场见证人出示了其与原告的结婚证及户口本。该协议中卖方以“刘-花、付-明”两名字均系刘-花签署。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将购房款155000元交付刘-花,刘-花出具了一张收条,并按协议将所有权登记在原告付-明名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各一本交给被告,房屋未当即交付。次日,原告从外地回家,即向被告提出其妻无权卖房,二人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退还其证件,被告找刘-花交涉,此时刘-花已离家外出,下落不明。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买受人善意取得外,一般应认定无效。原告与第三人作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虽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到得一致意见。本案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卖房经过了原告同意;被告在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既没有占有使用该房屋,也未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故被告对该房屋构不成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房,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而原告作为房屋共有人,在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从外面赶回,提出不同意卖房。第三人擅自处分其与原告共有的房屋,有明显过错,其依法应退还被告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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